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作者:张金琪 分类: 教育篇 发布于:2012-1-12 20:18 ė2653次浏览 60条评论
我市市场经济起步早、发展快,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大量富余人员(往往是夫妻俩一起)开始到全国各地经商创业,于是,在家读书的子女的生活就无人照顾,这就给民办学校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市民办学校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迅速地发展。

我市现有全日制民办学校18所,在校生13090人。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各类教育的供求矛盾,对全市教育起到了积极的补充作用,也解除了外出经商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同时,它们还为大学毕业生提供了一部分的就业岗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就业难的社会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民办学校是我市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我市的民办学校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出现了很多不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办事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办学校存在着乱招生问题。

从两个角度来看:一个是小学升初中阶段,另一个是初中升高中阶段。招生牵涉到考试,为了创设有利于“扭转应试教育,推进新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氛围,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三令五申,反对举行过多过滥的考试,反对以考试成绩为依据给学校排名次,以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很多地方小学升初中已经废除了考试,实施就近入学的政策。但是,由于现在的教育还是把“显性”的考试分数作为选拔人才的唯一尺度,忽略了教育里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大部分是“隐性”的,又由于民办初中学校都是面向全市招生的,加上好的生源不多,竞争压力增大,很多民办初中学校为了抢夺生源,擅自举行自主招生。这样就把招生大战的战火从“高考”延烧到了“中考”,再延烧到了“小考”。很多小学毕业生为了升入“理想”的初中学校,不得不参加多所民办学校的招生考试,这就大大地加剧了学生的负担,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另一个是很多民办学校为了让自己的学生多一些考上重点中学,以利于他们招生宣传,不仅让学生参加本市和温州市的重点高中考试,甚至还把优秀学生送到金华、宁波、杭州等地的重点高中去考试。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还允许这些外地重点高中到自己的学校设点招生考试,俨然成了外地重点高中到乐清抢夺生源的代理人。11月11日,我市某几所民办学校就允许杭州二中、学军中学等几所普通高中来乐清招生考试设点,后来温州市教育局获知消息后出面干涉,他们还不肯罢休,暗中唆使家长出面带孩子到杭州去考。这样就严重扰乱了高中招生秩序,造成了大量优质学生的外流,给我市教育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民办学校存在着乱收费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但是,现在很多民办学校没有这么做,他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报有关部门批准,也没有向社会公示。许多办学者的办学动机是为了赚钱,所以他们普遍把捐资费(或赞助费)收得很高,据调查获知,凡是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一般捐资费在5万元左右,然而,这还只是台面上的,他们往往把录取分数线划得很高,然后降一个分数段,加收1--2万元钱,降两个分数段,加收3--4万元等。这样,绝大多数学生的捐资费在5万元以上,多的竟达8万元--10万元。对于这笔捐资费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条例规定:“第十七条,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这是社会捐资助学,应该用在学校的建设上,可是许多办学者把它当作私有财产。调查中发现,有些学校的董事会没有明白捐资费的性质,把捐资费当作学校的盈利费,每年按股分红一次,这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三、民办学校存在着乱聘人的问题。教师这个职业有其特殊性,它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是一个专业性相当强的职业,不是一般人都可以胜任的。因此,国家设置了一个准入门槛----教师资格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之做了更具体的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调查获知,很多民办学校都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由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政策壁垒,公办学校的教师无法到民办学校去任职,这就造成了大部分民办学校任用外地教师,这些外地教师的工作关系还在老家,他们在我市学校任教是临时工性质的,聘用的随意强,随用随聘,办学者和聘用教师是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聘用教师以一种打工的身份在为校方服务,缺乏“主人翁”地位和团体归属感,这种人事关系给教师的流动提供了极大的空间,而且这种流动还表现出强烈的不可预测,所以给民办学校的师资稳定带来极大的困难;还有一个是,民办学校聘用教师来自省以上重点中学、县市以上实验学校的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少,能教学又能搞科研的教师更少,甚至一些民办学校还任用了很多还没有获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是不具备当教师的。这样,他们的专职教师数很难达到“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了。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府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对此,市府有关部门应该成立一个跨部门的领导小组,对民办学校实施年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息,以接受社会的监督,规范其办学行为。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促其整改,对不愿意整改或整改依然不合格的,应不予招生。这是制度保障。

二、民办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且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国家要求小学升初中实施“免试就学、就近入学”的政策,民办学校也应该跟公办学校一样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不能让民办学校擅自自主招生来搅乱我市的教育秩序,让国家的政策落空。教育主管部门要建议民办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对报考民办学校的小学生,民办学校应根据所在小学提供的六年综合素质,进行面试录取。与此同时,教育主管部门要坚决取缔书面考试录取,必要时,可以派人到民办学校监督检查招生情况。对于初中升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报考外地重点高中的,教育部门一律不予迁移学籍档案,以免优质学生外流;对于允许外地重点高中来我市招生考试的民办学校,应给以重罚。

三、教育部门应该要求民办学校按照《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特别是对所谓“降分录取”的捐资费”,要真实上报,不准瞒报、谎报。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明确捐资费的性质和使用范围,对于办学者的正当回报应该予以明确规定,让民办学校有章可循。

四、教育主管部门应该要求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选聘具有学历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合格教师,坚决杜绝不合格教师进入民办学校。对于已经进入民办学校但还不具备合格资格的教师,应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培训进修获得资格,努力使民办学校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法律要求。对所有教师,无论是民办还是公办,都进行教师资格的评估、认定,并进行统一的职称评定,使民办学校教师也能享受到根据其学历、能力、业绩的评定所带来的荣誉和升迁机会。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打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不能互通的制度壁垒,允许公办学校的教师到民办学校上课,民办教师到公办学校上课,构成互通互联,有序竞争,从而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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