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与"特殊性"孰先孰后?
辩证法中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这也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两者孰轻孰重,孰先孰后呢?从工作角度来看,应该以"普遍性"为重为先,以"特殊性"为轻为后,因为共性是本质,是关键,个性是特色,是特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常常强调"有中国特色"什么的,似乎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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